2014-02-12 16:39:34 0
市节能协通字[2013]39号
转发广州市经贸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4〕126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各有关协会: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生产函〔2014〕117号)、《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14〕543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69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征集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广州市依法登记、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近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报项目必须在广州市境内投资建设,原则上应于2014年6月30前完成;
(三)2013年度中央财政及省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本专项资金不再安排;
(四)已获得2012年度及以前中央财政及省财政服务业资金扶持但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二、资金支持范围和使用方式
本资金采用项目管理法,通过补助、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一)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升级改造项目。支持已列入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认定名单或重点培育对象的单位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1〕455号)实施升级改造,于2014年6月30日前建设完善“三大系统”和“八项功能”。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
(二)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市场监管和监测(含拍卖、典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重点流通企业市场监测系统、应急商品数据库)、商贸服务业统计、应急调控、品牌消费集聚区项目。通过补助的方式支持。其中市场监管和监测(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重点流通企业市场监测系统、应急商品数据库)和商贸服务业统计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广州市民政局明确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相关行业协会。
以上专题申请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市场监测统计费用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各区(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联合请示文件和排序意见(即《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市有关商会、协会除外);
(二)申报单位申请文件;
(三)《项目申请表》(须所在区、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见附件2);
(四)项目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5);
(五)经中介机构审核出具的2012年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项目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当前月度会计报表),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等;
(八)须由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应具有相关批准文件或意见;
(九)申报资金项目承诺书(见附件4);
(十)升级改造项目请提供改造前后新旧对比的相关材料,反映项目建成后效果或目前进度情况的相片等材料;
(十一)相关其他证明材料、证书(如申请公共服务项目的,请提供委托协议等项目公共性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编制封面(见附件3)、目录,按照上述材料顺序装订成册(胶装,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材料目录要求,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各区、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的材料(有关证照、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于2014年2月21日(星期五)前将请示文和项目汇总表及一式4份项目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市经贸委(市场体系建设处,电子邮箱jmwsctxjsc@gz.gov.cn)。
市有关商会、协会直接将上述申报材料和汇总表于2014年2月21日(星期五)报至市经贸委。
(三)市经贸委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将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后,于2014年4月1日前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按时保质完成。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各项目主管部门尽快完成验收,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验收报告、资金拨付情况报送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二)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项目汇总表
2.项目申请表
3.申请材料封面(模板)
4.申报承诺书
5.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2月7日
(市经贸委联系人: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王纯益83123979;公共服务项目中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重点流通企业市场监测系统、应急商品数据库、商贸服务业统计、应急调控项目,郭雄83123868;公共服务项目中拍卖、典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信息平台项目,莫艳华83123864;公共服务项目中品牌消费集聚区项目,郭景雁83123963;市财政局联系人:黄萃38923307)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