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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经贸函〔2013〕725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创建省清洁生产示范园区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3﹞15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现有经国家和省认定的各类园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产业基地等)申报,并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及行业实际,择优推荐1个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园区。
二、请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报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初审。
三、请各区、县级市将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一份、园区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于7月150日前报我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四、第二批省清洁生产示范园区申报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至5月20日,届时请各区、县级市将推荐材料于2014年5月109日前报报我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不另行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6月13日
(市经贸委联系人:王建华,电话:83123949;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联系人:廖聪,电话:83649090)
附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创建省清洁生产示范园区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