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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经贸函〔2012〕1408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一、请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并审查,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及行业实际,择优推荐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示范企业。
二、请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填写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申请表等,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三、各区、县级市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1份、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3份,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申请表5份、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5份,并附电子光盘3份)于2013年1月25日前报我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工信厅节函[2012]87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的通知.pdf
粤经信节能函[2012]4105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