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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财工〔2016〕60号)
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通知》(粤财工〔2016〕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所列条件和要求组织申报、审核,并于3月9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6日
来源: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