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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通知

2013-06-18 14:29:59    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加快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3〕133号

发布时间:2013-03-12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创新政府管理与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办事效率,全面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统一部署,我省把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纳入网上办事范围,今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分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首先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3)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4)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2.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厂;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二)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的企业,应于受理时限内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61.144.19.68)按要求填报电子材料,同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2.地市预受理。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的企业,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发电单位,由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省受理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收到网上电子申报材料及经地市核实完整的书面材料后正式受理申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

  4.联合会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电厂(机组)进行认定,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5.公示。通过会审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电厂(机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gdei.gov.cn)上公示。

  6.认定。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公布,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并将有关认定情况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

  (三)受理时限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除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发电单位外)原则上一年受理两次,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43093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电子材料受理时限分别为41-30日、91-30日;2013年第一批受理时限为318420)。

  2.属于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规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工艺认定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截止时间为430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电子材料受理时限为41-30)。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原则上从证书颁发之日起有效时间应不少于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继续认定申报,认定程序按新申报要求执行,未获继续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的企业,应按一式四份的要求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基本材料

  1)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申请报告原件;

  2)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申请表原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近半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

  5)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质监局三部门备案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废渣掺合量比例检验证明(原件)或废弃资源占原材料比例的检测证明(原件);

  6)废弃物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废渣采购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7)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8)近半年的环境监测报告,以及结论性意见;

  9)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

  10)有关工艺说明材料,以及详细的工艺流程介绍和工艺流程图;

  11)企业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证明;

  12)上一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半年申报的同时提供当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3)上一年第4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下半年申报的同时提供当年第2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原件,须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附加材料

  1)符合财税〔2008156号文件要求的新型墙材企业应提供以下附加材料:地级以上市墙材革新办部门出具的新型墙材认定书复印件(加盖市经信部门公章);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或市墙材革新办出具的单线生产能力证明原件。

  利用采矿选矿选渣(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的企业还应提供:供应单位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和当地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符合财税〔2011115号文件第三条第二、五、六款,第五条第五款要求的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符合第五条第六款要求的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应提供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的证明材料。

  3)申报继续认定的企业还须提供:上次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开展清洁生产的证明材料;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和综合利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规格,并按顺序编排目录、加封装订成册,地级以上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三份,相关电子材料一并在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填报。

  (二)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发电单位,应按一式四份的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

  1)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原件、核查报告原件;

  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2012年版)原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现场核查报告、检测证明和燃料来源等相关材料;

  5)灰渣处理协议(合同)及灰渣利用途径说明;

  6)出具的锅炉检测报告;

  7)项目核准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并网协议复印件;

  8)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出具的近半年环境监测报告(要有结论性意见)和环保达标排放证明;

  9)上一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半年申报的同时提供当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0)上一年第4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下半年申报的同时提供当年第2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原件,须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附加材料

  申报继续认定的企业还须提供以下材料:上次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开展清洁生产的证明材料;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和综合利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及目录参考粤经信节能〔2012495号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编制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范本目录,统一采用A4纸规格,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地级以上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三份,相关电子材料一并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填报。

  三、监督管理  

  (一)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数据、基本运行情况、主要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税收减免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报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于每年331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以及税收减免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包括:

  1.认定工作情况(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认定数量、认定发电机组的装机容量等情况);

  2.综合利用大宗资源情况及来源情况(包括资源品种、综合利用量、供应等情况)

  3.企业监管情况(包括年检、抽查及处罚情况等);

  4.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5.存在问题及建议。

  (三)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在不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定期或不定期对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和关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撤销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指导各地市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等开展申报认定工作。

  四、其他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执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中遇到问题可迳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和省财政厅(工贸处)反映。

  

  附件:1.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流程图

      2.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申请表

      3.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2012年版)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3312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郑威、谭吉林,联系电话:020-8313341283133444

传真:020-83133335省财政厅联系人:王远林,联系电话:020-83170273传真:020-83170266

 

来源: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附件:粤经信节能〔2013〕133号附件1-3.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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