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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简介
1.规划名称:广州市“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
2.规划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划界线范围为本次分区规划范围,包括11个市辖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天河区、黄埔区、南沙区、花都区、增城区、番禺区和从化区,幅员面积7434km2。
3.规划年限:规划时限为2016-2020年。
4.规划目标:经过“十三五”时期的建设和发展,能源发展转型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实现供应安全、结构优化、效率提高、产业提升、体制创新的发展新格局,能源发展与生态环境趋于协调,到2020年,初步建成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的现代能源供应体系。
5.规划重点项目:包括煤电环保升级改造项目、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电网重大工程、天然气利用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电力体制改革、能源“互联网+”项目、能源创新产业园项目等9类44项。
二、规划开发及实施过程产生的主要环境影响
本规划开发过程中将产生施工粉尘和扬尘、施工车辆尾气、施工废水、施工噪声、建筑垃圾、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以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
本规划实施后,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燃煤热电厂、天然气热电厂和分布式能源站、生物质发电厂排放废气;废水主要是能源项目产生的工业废水、冷却水和生活污水;固废主要是热电联产项目产生的灰渣以及脱硫石膏。
本规划在开发过程及实施后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若不经治理直接排放,将对区域的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良影响,因此,应切实做好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将对环境的影响减低至最低程度。
三、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要点
1.规划开发过程污染防治对策与措施要点
(1)大气污染:合理布局施工场地,施工点尽量远离敏感区域;应采取洒水、覆盖、围挡等措施减轻建筑施工粉尘和扬尘的影响;合理布设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行车路线,以减轻尾气影响。
(2)水污染:施工时应对地面水的排放进行组织设计,严禁乱排、乱流而污染环境或淹没排水渠或市政设施;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再经市政排水管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在施工场地内均应设置足够容量的泥浆水沉淀池,含泥沙雨水、泥浆水经沉沙池沉淀后排放;定期清洁建筑施工机械表面不必要的润滑油及其它油污,对废弃用油应妥善处置;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维修保养,避免施工过程中燃料用油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施工场地四周设置临时排水沟,并在闲置区域进行绿化,以减少水土流失的发生。
(3)噪声污染: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要制定包括噪声污染控制在内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方案”;尽量选用低噪声系列工程机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的施工设备,大于80dB(A)的施工设备最好将其布置在远离声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在有市电供给的情况下禁止使用柴油发电机组;在施工场地边界建设临时围墙,围墙必须为大于24cm的砖质墙;对较高噪声值的固定设备,应建设隔声间或声屏障;严禁在早7点以前,中午12-14点,晚21点以后启动强噪声施工设备;。
(4)噪声污染: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应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建筑余泥渣土必须按有关要求及时清理,严禁随意堆放、丢弃,可以回收利用的尽量回收利用。
2.规划实施过程污染防治对策与措施要点
(1)大气污染:对环境空气影响的主要是燃煤电厂、天然气热电厂和分布式能源站,以及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燃煤电厂采用“超洁净排放”技术、燃气热电厂和分布式能源站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以及生物质发电项目采取严格污染控制措施。同时新建能源项目将会替代区域内分散小锅炉。
(2)水污染:项目排放废水原则上全部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排放。含油污水经隔油池处理、除去污水中的漂污油后回收使用;酸碱废水经中和处理后达标排放到市政污水处理系统;输煤系统冲洗废水、煤场污水雨水经沉淀凝聚澄清后回收使用;生活污水经各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3)噪声污染:采取加强厂房墙体隔声辅以吸声和阻尼的方法,即根据厂房的隔声要求进行透声和漏声的隔声匹配,提高厂房的整体隔声量;对气流噪声如风机进排口噪声,排汽(气)噪声,以及余热锅炉烟囱排口噪声采取配置有针对性的消声器;对于机械、电磁噪声以及管道的流体噪声或节流噪声采取隔声间或隔声屏障。
(4)固体废物污染:规划的能源站有极少量的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产生。其中工业废物可委托专业资质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在指定地点进行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统一处置,同时管理部门做好垃圾堆放点的消毒工作,杀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滋生蚊蝇、传染疾病及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电厂燃煤锅炉,一般采用灰渣分除、干除灰方式,可以将灰、渣和石膏全部综合利用。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及建议
本规划经适当调整后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法规基本相容;通过环境影响分析,在严格执行环境规划、实施总量控制、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措施与对策、加强环保监管力度的基础上,可以达到规划的各项环境保护目标,其实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在可接受范围之内。
从环保角度,在规划重点项项目避开环境敏感区域,以及落实有关大气污染物总量后,本规划的实施环境可接受。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前往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阅读本次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或登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gzplan.gov.cn/)查阅。公众如需补充相关信息、反馈对本规划的意见和建议时,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与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联系。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广州市范围内进行。
征求的主要事项:对本规划的环境影响、污染防治措施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在在公示期间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向规划组织单位及环评单位提交电子或书面意见。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进行反馈。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公众可在本公告发布起,10个工作日内向规划组织单位或环评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编制单位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联系方式
规划组织单位: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龚先生
联系电话:020-83123696
传真:83123681
电子邮件:fgwnyc@gz.gov.cn
联系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楼
环评单位: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解工、谢工
联系电话:020-85265912
传真:85265912
电子邮件:270793692@qq.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南一路24号(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