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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省级财政电机能效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689号)

2014-07-03 16:43:00     








穗经贸函〔2014687

 

各区经贸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电机能效提升工作,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工〔2013389号)要求,我市制定了《广州市省级财政电机能效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经贸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联系。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4625

 

(市经贸委联系人:张渊晟,姚晓云,电话:8312383783123939;市财政局联系人:黄萃,电话:38923307;市节能协会联系人:陈涛,电话:83344043,传真:83337271

 

 

 

广州市省级财政电机能效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工〔2013389号)要求,根据省市上述文件精神、要求和相关工作安排为做好省财政电机能效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规范资金申报程序与拨付流程。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程序
      (一)企业提出项目计划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应制定严谨、切实可行的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计划,在项目开始实施前一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方案》、《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1)、《在用电机情况表》(附件2-2)、《在用电机拖动设备情况表》(附件2-3)、《重点用电工业企业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计划表》(附件3)按项目属地化原则上报企业所在区经贸部门并抄送广州市节能协会。
2013610日至本细则正式印发之前已经完工的项目,可直接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二)改造前核查。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对企业提交项目计划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开展改造前核查。现场获取改造(更新)前电机的相关技术参数资料、照片等,建立项目数据库,填写《电机改造前核查表》(附件4),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核查意见。
      (三)项目实施。完成改造前核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按照计划开展项目实施。项目计划和实际实施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核查机构。
      (四)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须在完成改造正常运行1个月后),项目申报单位应与市经贸委指定的淘汰电机回收定点单位签订电机回收协议,并向第三方核查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核查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填写《电机改造后核查表》(附件7)、《电机改造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8),并出具项目核查报告,形成核查意见报送市经贸委。验收完成后,由回收定点单位对淘汰电机进行回收,并在回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回收电机清单,回收证明以及回收发票交给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A4纸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刻录光盘贴申报单位名称)报所在区经贸和财政部门。由区经贸及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情况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经贸委。
      (五)提出资金补贴计划并公示。市经贸委每季度对完工项目申报情况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汇总,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审核或抽查,提出资金补贴计划,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在广州市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报市政府审批。资金补贴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或分管市领导审批。
      (七)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资金补贴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下达资金拨付通知,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规范项目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帐目处理。
      (八)年终结算。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将上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前三季度电机补贴核查情况及资金拨付情况汇总,报送市政府及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据实清算专项资金。
      二、相关要求

(一)资金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补贴并依法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 ,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通报,5年内不得申报所有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不推荐申报国家、省财政资金扶持项目。
      1.申报材料不实的;
      2.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3.冒领、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4.不配合核查和监督,或在核查及监督过程中造假的;
      5.淘汰电机不交由回收定点单位进行处理处置,或转售进入二级市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核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进行核查,对审核报告严重失真,或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以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核查资格,5年内不得参与相关核查任务。
      (三)各区初审等工作费用在区财政中自行解决。

附件:1.资金申请材料清单
      2.企业在用电机及系统基本情况自查表
      3.企业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计划表
      4.电机改造前核查表
      5.电机能效补贴申请表
      6.承诺书
      7.电机改造后核查表
      8.电机改造核查情况汇总表


相关附件: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