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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第一批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2014-06-17 09:27:10    0

广州市经贸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第一批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4594

 

各区经贸部门、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根据《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现就组织2014年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科学导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核心任务,以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上水平为主线,统筹考虑资金安排,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二)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资金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以绩效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项目。集中财力重点支持节能技改、园区循环化改造、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清洁生产等资源节约工作,提高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水平。
  (四)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用公开推荐、专家评审的形式优选,规范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支持范围
  (一)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中的锅炉窑炉节能、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热电联产、空调节能、绿色照明等项目。申报的项目是工业及商贸酒店领域已经实施完成并已正常运行(20131月至2014531日止)、实施后年节能量在300吨标煤以上且未享受过国家或省的奖励补助资金的项目。
  (二)支持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及认证示范,包括自愿开展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及认证工作并通过评价的项目。
  (三)支持循环经济园区循环化改造及资源产出率统计调查项目。
  (四)支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获得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的企业。
  (五)支持节能循环经济服务平台。包括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节能能力建设、宣传培训、项目专家审核费用等节能循环经济公共政策服务项目。
  三、支持标准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400/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80万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向省推荐申报。
  (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通过市、区经贸部门评价且评价等级为符合以上的一个项目奖励5万元。
  (三)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 包括:1.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关键补链项目。包括循环经济产业链接或延伸的关键项目,资源共享设施建设项目、物料闭路循环利用项目、副产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项目,污染物零排放或系统构建项目。2.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园区内污染集中防治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废物交换平台项目、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及孵化器项目、循环经济统计信息化项目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生产型服务业循环改造项目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80万元。
  (四)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项目。对通过验收并获得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节能能力建设项目。结合专项资金年度规模安排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四、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在广州市境内的,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
  2.已享受过国家或省市相关资金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3.曾获得省、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在已获支持项目完工评价(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并随文上报市区经贸、财政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评价(验收)材料。
  4.申报专项资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完工期在201311日至2014531日以内的),且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
  (2)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必须是在建或拟建项目(在申报后一年内实施),且已经获得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证明。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所需材料要求。
  (1)广州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封面;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
  (3)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4)项目立项手续材料(如《节能项目登记表》、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登记)、核准审批等文件);
  (5)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7)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情况(包括已投入各项资金情况、申请财政资金支出内容等,资金使用用途应当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8)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情况说明;
  (92014年广州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10)商贸酒店等非工业节能技改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11)其它证明材料。
  2.申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所需材料要求。
  (1)广州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封面;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
  (3)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6)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自评报告;
7)市或区经贸部门出具的评价结果文件;
82014年广州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9)其它证明材料。
3.申报园区循环化改造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所需材料要求。
1)广州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封面;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
3)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需要备案、核准或审批的项目);
6)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需要环评批复的项目);
7)用地证明(仅对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8)自筹资金证明(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等);相应级别银行出具项目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含第三方检测报告);
9)招投标文件、中标文件及实施合同;
10)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财政奖励产项目所需材料要求。
1)广州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封面;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
3)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节能项目登记表》;
6)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
7)获得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证明文件;
82014年广州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9)其它证明材料。
5.申报节能能力建设财政补助项目所需材料要求。
1)广州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封面;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
3)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节能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
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情况说明;
62014年广州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7)其它证明材料。
6.申报第三方审核机构费用及专家评审费用项目所需材料要求。
1)广州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封面;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
3)完成第三方审核及组织专家评审相关证明材料;
4)其它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资金申报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所在地区经贸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区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区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在2014年广州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中加具审核意见,填写汇总表后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
(四)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部分需要现场核查的项目进行核查,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在广州市经贸委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五)申报数量要求。除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区最多推荐一个以外,其它项目个数不受限制。
(六)请于630日下午17时前将申报材料文字版(一式3份,A4纸张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注明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名称)一并报送至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贸委受理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4407408窗口)。请严格按时间要求和材料要求上报,逾期或审核程序不完备均不予受理。
六、其它
(一)《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等相关文件可上网下载(下载途径:广州市经贸网-政府信息公开-通知栏目,地址:www.gzii.gov.cn;
(
)各区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好专项资金申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完工评价等相关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1. 广州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封面;
      2. 广州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参考大纲;
      3. 企业基本情况表;
      4. 项目基本情况表;
      5. 节能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
      6. 2014年广州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7. 汇总表。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466



 

相关附件:1—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