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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通知

2013-06-19 11:41:25     










穗经贸函〔2013〕574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市属工商业各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13年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3〕12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支持有关企业单位深入开展节能与循环经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组织工作。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要积极组织相关单位,特别是工商领域的重点用能单位做好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并会同区发改、建设、交通、教育、旅游等主管部门做好非工业领域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程序。符合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单位,可按照《通知》要求编写申报材料,并将项目申报材料送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我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非工业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需由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或经贸部门会同财政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我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三、节能量及投资额审核。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量以及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额均由我委委托省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待定)负责进行审核。
      四、申报时间。项目申报资料一式八份(A4纸装订成册)以及连同电子文档(刻录2张光盘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于5月24日17时前报我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请严格按照时间和材料申报要求上报,逾期或审核程序不完备均不予受理。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5月13日


(联系人:市经贸委,姚晓云、王建华、叶碧华,电话:83123939、83123949、83123938;市财政局,黄萃,电话:389233077)

 


附件:2013年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web.pdf